浅析混合担保情形下担保人的义务承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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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 混合 担保 情形 担保人 义务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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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混合担保情形下担保人的义务承担关键词 混合担保 适用规则 追偿 意思自治作者简介:魏强,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员,主要从事民商事领域法律服务工作。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151混合担保,又称混合共同担保,是指同一债权下具有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多元化担保方式,其中物的担保分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担保;人的担保即为保证担保。尤其是在金融借贷领域中,混合担保的适用非常普遍。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往往会穷尽一切可能的担保方式,确保在发生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时,债权人除了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外,
2、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履行其担保责任,以起到债务得以清偿的多重保障作用。一、适用规则混合担保的法律适用规则在物权法第 176 条中已予以了明确,具体规则如下:(一)有约定从约定在混合担保情形下,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各担保人已就实现债权的方式事先进行了约定,那么一旦出现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债权人即可按照事先约定的内容实现债权。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的内容可包括:1.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顺序同一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债务人本人提供的还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所提供的,债权人与各担保人均可以对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先后顺序进行约定。(1)物的担
3、保(包括债务人提供的和第三人提供的)与人的担保并存。可以约定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约定人的担保优先于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还可以约定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同时承担担保责任。(2)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可以约定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优先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约定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优先承担担保责任,还可以约定二者同时承担担保责任。2.责任分担范围除却对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顺序的约定外,对于物的担保责任范围、人的担保责任范围也可以进行约定。可以是各自担保全部债务,也可以由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按照约定的担保份额各自承担担保责任。3.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人之间可结合自身
4、资产情况、履约能力,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相互间的追偿权及追偿数额、范围等进行约定。该约定可以有效平衡担保人之间的利益,确保各担保人公平地承担担保责任,减少担保人的担保风险和诉累。4.减免担保责任后担保人的义务承担法律规定了,债权人减轻或者免除担保人(包括债务人作为抵押人)担保责任的,非被减免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对此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予以排除,即非被减免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主张其担保责任的相应减轻或免除,仍须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从法定混合担保情形下,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各担保人之间没有就债权、担保责任实现的顺序达成协
5、议,则需按照物权法第 176 条有关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规则来实现债权,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方式:1.债务人之物保混合擔保情形下,如果存在债务人本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须首先选择债务人之物保作为实现债权的途径。假使债权人没有优先选择债务人之物保来实现债权,其他物的担保人、人的担保人均可以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各自的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2.第三人之物保如果不存在债务人之物保,仅仅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的担保并存的,则债权人可享有自由选择权。可以在两种担保方式内任意选择一种方式来实现债权,也可以同时选择两种方式来实现债权,不受责任承担顺序的限制。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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